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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表永柱、张春学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表永柱,张春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表永柱,男,朝鲜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龙井市,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金如根,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学,男,朝鲜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住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崔明浩、申航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表永柱、张春学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鲁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表永柱、张春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表永柱、张春学,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山东思玛特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权宁石担任朝鲜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16日,被害人金某5在青岛市城阳区万科城市花园爵士岛咖啡店因故将姜某(男,韩国人)捅伤,后被告人表永柱得知此事。3月17日19时许,表永柱和被告人张春学及崔松春一起到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152-22号全罗道生鱼片饭店内吃饭,并找该店老板李某1了解此事。19时40分许,金某5从北门进入店内,经过表永柱、张春学、李某1、崔松春的餐桌,随后从该店南部厨房侧门出去。表永柱、张春学追出店外寻找金某5未果,后返回店内。不久,金某5又从厨房侧门返回店内,张春学立即上前抱住金某5,表永柱起身从其单肩包内掏出一把单刃刀朝金某5腹部捅刺,但未刺中金某5身体。金某5挣脱张春学退向饭店北门,表永柱持刀向金某5腹部捅刺一刀,张春学从店内生鱼片吧台上拿起一把刀,与表永柱一起追上金某5,二人均持刀从金某5身后捅刺金某5腰背部,其中表永柱所持单刃刀插在了金某5背部。金某5继续向北门处跑,张春学持刀上前拉住金某5又朝其背部捅刺一刀。表永柱将插在金某5后腰背部的单刃刀拔下。金某5倒地,表永柱又上前踢了金某5两脚,后与张春学一同逃离现场。金某5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许死亡。2016年3月18日、21日,表永柱、张春学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金某5系因被锐器刺伤腹、背部致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表永柱、张春学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海龙、朴必兰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其中表永柱赔偿人民币300000元,张春学赔偿人民币20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海龙、朴必兰对表永柱、张春学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表永柱、张春学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开庭审理时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蒋某证实:2016年3月17日晚上,我和蒋钟文一起吃饭,吃饭的过程中蒋钟文接到了圣桥维斯小区北门的全罗道生鱼片店老板的电话,说店里有事,让过去看看。我们到店以后看见朋友金某5躺在吧台前面,肠子都出来了,地上全是血,我就打了110报警。(2)李某1证实:我是全罗道生鱼片店老板,2016年3月16日晚上,金某5来我办公室告诉我,他在万科城市花园的一个酒吧里把韩国人姜某捅伤了。因为姜某组织赌博让金某5的朋友输了几百万,金某5就想教训他一下。大家都知道金某5和我关系好,所以金某43月16日晚到我店里去找金某5。金某4领着五六个人来我办公室,金某5他们下楼梯的时候正好和金某4碰面了,我到了店门口看见金某5和金某4在圣桥维斯小区的北门说话,具体说的什么我不清楚。2016年3月17日晚上6点55分,我接到表永柱的电话说他来我们店里吃饭了,我赶紧下楼,看见表永柱还有两个男的(张春学、崔松春)坐在中间一排座位上,表永柱问我认不认识金某5,我说认识,表永柱就说因为姜某组织赌博让金某5的朋友输了几百万,金某5昨天晚上和金某4闹矛盾了,而且没有给金某4面子,这个事肯定不能就这么过去了,要教训一下金某5。这时金某5正好从我们店里进来,他经常从我们店里进入圣乔维斯小区,金某5还跟表永柱打了声招呼,表永柱反应过来,说了一句“金某5”,戴鸭舌帽男子说“是他吗?”表永柱和另外两个男子就跟出去了,当时我看见表永柱从他背的包里面拿出一把刀来,刀身长约15公分,具体什么样的我没注意,当时金某5走的挺快的,他们三个跟着出去以后就找不到金某5了,我就把他们三个劝回来坐下了,表永柱把刀放进包里。这时金某5又从小区进来了,表永柱和另外两个男的就冲上去了,表永柱从包里拿出刀来,朝着金某5的肚子上横着划了一刀,接着戴鸭舌帽的男子不知道从哪里拿出一把刀,我就一直上去拦着他们,戴鸭舌帽的男子朝金某5的身上捅了一下,具体捅在哪个位置我没有印象,金某5就往店外面走,走到吧台位置的时候他可能不行了,就左侧身着地倒下了,表永柱和戴鸭舌帽的男子用刀子往金某5身上扎,具体位置我没印象,戴鸭舌帽的男子还要用刀子扎金某5的脖子,我上去拉着戴鸭舌帽的男子的胳膊没让他扎,表永柱嘴里骂着金某5,还用脚踹金某5的脸,然后他们就离开店里了。我让店里的服务生(任某)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来了以后就把金某5拉走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李某1辨认,确认全罗道生鱼片店监控录像内3月17日19时40分58秒从店外走进一穿黑色上衣并与李某1等人打招呼的男青年就是金某5;监控录像内3月17日19时41分29秒坐在自己旁边正在打电话的男子就是表永柱;戴鸭舌帽的男子就是张春学。(3)李某2证实:我是全罗道生鱼片店厨师,2016年3月17日晚上7点多,我在店里上班,我的工作是在生鱼片吧台内切生鱼片。我看到老板李某1跟三个陌生男子在一桌吃饭,其中一个带着鸭舌帽、一个背着单肩包、一个穿着黑色夹克,他们吃饭过程中,金某5从店外进来然后从店后面出去了,他出去后我听到戴鸭舌帽的男子用朝鲜语说了一句“就是这小子”,接着背着单肩包的男子、戴鸭舌帽的男子也到后门应该是去找金某5,过了一会他们回来了,好像没有找到。他们刚坐下的时候金某5又从后门进来了,走到老板他们这一桌的时候,老板跟金某5说了一句“你过来”,好像是要介绍他们认识。这时候背单肩包的男子和戴鸭舌帽的男子就都站起来了,我听到背单肩包的男子说了一句“这小子就是金某5啊”,他顺手从他的单肩包内拿出了一把刀冲着金某5走过去,戴鸭舌帽的男子在金某5后面把金某5抱住了,背单肩包的男子走到金某5身前接着用刀朝金某5的身上捅,金某5就跑,背单肩包的男子朝金某5的身上捅了三四下,但是具体捅没捅上没注意。金某5一边跑一边叫喊,他跑到门口就倒下了,背单肩包的男子还朝金某5踢了一脚,然后他们两个人就跑了。他们跑的时候我只看到背单肩包的男子拿着一把刀,戴鸭舌帽的男子手上有没有东西我没注意。我从吧台出来,看到金某5的肠子都流出来了,没敢再看。接着警察就来了。打完架后,我清理店内的东西,发现少了一把切生鱼片的刀,这把刀长约21厘米,后来我把少刀的事情告诉了李某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李某2辨认,从10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表永柱就是背单肩包男子。(4)任某证实:我是全罗道生鱼片店店长,2016年3月17日18时30分许,店里来了三个客人,其中一个戴鸭舌帽,另一个穿皮夹克,还有一个背单肩包的,三个男子坐在店里的105号桌,过了一会老板李某1从二楼下来了,坐在105号桌陪那几个人喝酒。19时40分许,我在105号桌的东侧看见从我们店后门跑进来一个男子,那个男子刚一进门坐在105号桌的那三个男子就跑过去要打他,戴鸭舌帽的男子用胳膊勒着那个男子的脖子,背单肩包的男子从他的包内拿出一把刀,长约二三十公分,刀刃上缠着黑色塑料袋。老板和我上前去拉架,他们后来到了吧台附近,那三个男子围着从后门进来的那个男子打,一两分钟后那三个男子就走了,我走到吧台前看见地上都是血,从后门进来的那个男子躺在地上,肠子出来了,然后老板就让我打了120急救电话。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任某辨认,从10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表永柱就是背单肩包男子;从10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张春学就是戴鸭舌帽的男子。(5)金某1证实:我是全罗道生鱼片店厨师,2016年3月17日晚上,5号桌有三个男顾客点菜,一个男子戴着鸭舌帽,他旁边的一个男子穿着皮夹克,桌子东北角上的男子背着一个单肩包,上完菜之后我们老板李某1也坐在他们那一桌上吃饭。约一个小时后,一个偏瘦的男子进了厨房,然后从后门出去进了圣桥维斯小区,过了几分钟后我炒完菜,这个偏瘦的男子从圣桥维斯小区经过我们店的后门进入厨房,又从厨房走到店里,这时候我看到戴鸭舌帽的男子用手把偏瘦男子的脖子勒住了,背单肩包的那个男子从五号桌跳到三号桌上,并且手上拿着一把刀,店长对我们说了一声让我们先离开,我就从厨房的后门去了仓库,其余的过程就不知道了。五分钟后我回到店里,看到那个偏瘦的男子躺在店门口,用手捂着肚子,地上全是血,我就出门拨打了120并在门口等救护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金某1辨认,从10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表永柱就是背单肩包的男子。(6)姜某证实:我是被金某5捅伤的韩国人,2016年3月16日下午4点14分,我一个韩国朋友KANGMUNCHUL(姜文哲)给我发微信,让去城阳万科城市花园爵士岛酒吧找他。晚上7点左右,我带着我弟弟BAESUNGSOO(裴成速)去了这个酒吧。他们一共是四个人,两个韩国人两个中国朝鲜族人。我和我弟弟也过去坐下了。其中一个韩国人问我认不认识KANGMUNCHUL(姜文哲),我说认识,我接着又问他们是谁,干什么的,坐在我对面的一个朝鲜族男子就站起来开始骂我,骂完拿起一个酒杯或者酒瓶朝我的面部打了一下,当时我脸上就出血了,也被打蒙了,接着我弟弟(裴成速)就站起来跟先打我的这个朝鲜族人打起来了。这时候我看到坐在我左边的那个中国朝鲜族男子从口袋要掏东西,我就把这个男子推到墙上跟他撕扯起来,这个男子从身上拿出刀把我右上臂和左手臂捅伤了。捅完之后那些人就离开了。我听到我弟弟给金某4(中国朝鲜族男子)打电话说我被人捅伤了。金某4是我的一个朋友,他还去医院看我了,他们说在全罗道生鱼片店见到砍伤我的那些人了,但是没有谈好,要第二天继续谈。今天金某4带着三个男子去医院找我,他接了一个电话,然后跟我说在全罗道生鱼片店他的一个哥哥把人捅了,就带着两个男子急匆匆走了。我感觉事情不对,就给金某3打电话问全罗道那边出什么事了,金某3说昨天捅我的那个人今天在全罗道生鱼片店被别人捅了,肠子都出来了,好像很严重。我害怕今天被捅的这个人的朋友再来找我的麻烦报复我,就和KIMMYEONGGU(金某2)等人就从医院出来去了宝龙福朋酒店一楼咖啡厅。金某3说金某4的哥在全罗道把捅我的人捅了,具体为什么捅他也不知道。大约半个小时之后金某4又过来了,跟我说今天下午他的一个哥把叫“光日”的人捅了,他也不知道他哥为什么这么做,“光日”就是捅我的那个人。(7)金某2证实:我是姜某的朋友,2016年3月16日晚上10点37分,大洪给我打电话说胖哥(姜某)被人捅了,在城阳医院住院。2016年3月17日晚上7点多,我到城阳医院看胖哥,金某4在胖哥房间里,除了金某4还有五六个男青年。金某4接了一个电话后说:“昨天捅伤胖哥的人被我哥哥捅了,要送到医院来,你们赶紧躲吧。”金某4留下一个绰号河马的小弟,带着其他的小弟先走了。我与胖哥、金某3约着去了福朋大酒店的咖啡馆,喝咖啡的时候我听到金某3跟胖哥说,捅伤胖哥的人被人捅了,现在到急救室去了,具体情况不知道。过了大约一个小时,金某4带着两个小弟来到了福朋大酒店咖啡厅,后来又一起去了假日酒店咖啡厅,金某4和胖哥还是讨论被捅伤的那个人的事,但是说的是中文名字,我听不懂,后来警察就来了。(8)金某3证实:我是姜某的朋友,2016年3月16日晚上七点多,张银鹤给我打电话说胖哥在爵士岛酒吧被人捅了,我就去爵士岛酒吧了,当时金某4也在那里,跟胖哥一起的还有一个韩国人,他说是全罗道生鱼片的老板带人来捅的胖哥,然后金某4就领人去了全罗道生鱼片,当时我也跟着去了,到了全罗道以后,金某4的人就被店里面的人撵出来了,出来后我看见对方是金某5,金某4和金某5在圣桥维斯北门谈话,具体谈什么我不清楚,这时候我另外一个认识的朋友蒋钟文也过来了,一看都认识,蒋钟文就说明天再说,然后我们就都走了。昨天晚上七点多钟,胖哥给我打电话说全罗道生鱼片店内出事了,他说刚才金某4来医院看他的时候接了个电话,说是把他捅伤的人在全罗道酒店被人捅了,让我问一问。我通过相国得知金某5在全罗道店内被人捅了,捅人的叫表永柱,我就给胖哥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后来和胖哥一起去了福朋大酒店的咖啡厅,我们在咖啡店坐了一会,金某4就过来了,金某4给我说他老家的哥哥表永柱把金某5捅了,如果人死了,他说也说不清。因为我和金某5也是很好的朋友,我就说我去医院看看他,让他们等着我,我去了城阳人民医院,在住院部门口碰见了相国和蒋钟文,说金某5抢救完住上院了。我到假日酒店咖啡厅找到金某4、胖哥,我和金某4单独坐在咖啡厅外面的沙发上,我把情况告诉了金某4,金某4就说他很冤枉,他也没有让表永柱去捅金某5,如果真要教训金某5也不会让表永柱去,正说着警察就来了,我就跟着来派出所了。(9)金某4证实:我是表永柱的朋友,2016年3月16日晚上,裴成速给我打电话说胖哥(姜某)在城阳万科城市花园门口的爵士岛咖啡店被人捅了,我到了之后问裴成速怎么回事,裴成速告诉我说胖哥被两个朝鲜族的青年用刀捅了,已经送医院了,那两个朝鲜族男青年是全罗道生鱼片店老板李某1的两个韩国弟弟带过来的。因为李某1跟我认识,我就带裴成速去全罗道生鱼片店找李某1,到了后院准备上二楼,当时院子里挺黑的,我们碰上七八个人,其中一个指着裴成速说:“把他砍了”,他们就拿刀朝我们砍过来,我的手被砍破了,我让裴成速赶紧跑,我也从后院跑到了店门口,对方拿着刀追了过来,在门口的时候我看清对方的模样,其中有几个人我以前都认识,然后他们就把刀放下了,对方一个挺瘦的朝鲜族青年跟我说都是误会,我一看都认识,就问他为什么要打胖哥,这时候正好我朋友姜忠文过来了,姜忠文就跟我说都是误会,明天见面再说,然后我就回家了。裴成速指着其中身材高瘦的男子说就是他捅的胖哥。3月17日表永柱给我打了两个电话,一个是早上7点多的时候,表永柱问我前一天晚上是不是有什么事,我说昨天公司的韩国人姜某被砍了,是全罗道生鱼片店老板的弟弟干的,我说这是韩国人之间的事,跟我没关系。3月17日下午6点多钟我去城阳医院看胖哥,当时有3个韩国人在胖哥的房间,我在房间里呆了大约50分钟,表永柱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饭店捅小孩了。我就跟胖哥说表永柱给我来电话说他捅小孩了,可能是昨天捅他的那个小孩。那几个韩国人就说怕对方报复,要离开医院,然后我就先离开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在城阳福朋酒店咖啡厅找到胖哥、裴成速、金某3等人,金某3又去医院看了之后说被表永柱捅的人在急救室抢救,我就与金某3在咖啡馆门口抽烟,我跟他说我是真不知道表永柱要去捅人,表永柱和胖哥也不认识。是我打电话联系金俊成后联系上表永柱劝他投案的。(10)廉某证实:我是金某5朋友,2016年3月17日,金某5的弟弟金光太给我打电话,要找金某5媳妇朴海月,当时朴海月在我店里,我和朴海月一起去了医院。后来法医要找金某5当时穿的衣服,医生说扔到一楼的垃圾桶里了,我就到医院一楼急诊室外的垃圾桶找到了金某5的衣服,一条灰色牛仔裤,一件黑色长袖阿玛尼T恤,一件黑色带帽子的外衣,三件衣服都让血泡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廉某辨认,辨认出金某5当日所穿的衣服。2、勘验、检查笔录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152-22号全罗道生鱼片饭店(即安东焖鸡店)内,收银台西侧地面上有一处1米×1米的血迹,通过棉棒蘸取,提取现场血迹一份。3、鉴定意见(1)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出具的(城)公(刑)鉴(尸)字[2016]0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根据尸表及解剖检验见,死者金某5全身皮肤黏膜苍白,腹部、腰背部多处皮肤裂创,裂创创缘锐,符合锐器伤,其中腹、背部裂创创口深,未经扩创的皮肤裂创创角一钝一锐,其特征符合单刃锐器刺伤。腹部裂创致小肠肠管断裂及肠系膜破裂,腰背部裂创其中一处深达腹腔致肝、肾破裂,一处深达左侧腹膜后,腹膜后广泛血肿。其死亡符合外伤致肝、肾、肠管及肠系膜等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所致。死者金某5面部、胸部皮肤挫伤及左某、右手指裂伤损伤程度轻微,为非致命伤。鉴定意见:死者金某5系因被锐器刺伤腹、背部致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2)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出具的(青)公(刑)鉴(物)字[2016]145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现场地面血迹、表永柱右脚黑色皮鞋鞋底花纹间斑迹均检出人血,为金某5所留的似然比率为5.09×1018;送检金某5左手指甲拭子、金某5右手指甲拭子所检出DNA为金某5所留的似然比率为5.09×1018;金海龙和朴必兰是金某5的生物学父亲、母亲的似然比率为3.11×106。4、书证(1)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17日19时53分,青岛市民蒋某用130××××1111打电话报警称,一名叫金某5的男子在城阳区圣乔维斯小区北门的全罗道生鱼片店内被人捅伤。民警经调查,发现表永柱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3月18日18时34分,表永柱到城阳派出所投案。同年3月21日15时30分许,张春学到城阳派出所投案。(2)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等证实表永柱、张春学及金某5的基本身份情况。(3)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证实,2016年3月17日11时,姜某(韩国国籍)用185××××1336打电话报警称,其在城阳区万科花园西区门口爵士岛咖啡店内被人捅伤。后姜某到派出所称已自行解决,本案终止调查。(4)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4月28日全罗道生鱼片店老板李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切刀一把,证人廉某向公安机关提交被害人金某5一条灰色长裤,一件黑色长袖T恤,一件黑色长袖外套。(5)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春学因打伤金龙哲于2015年7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6)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调取的金某5医院救治病历证实,金某5因本案受伤的伤情及送医院后救治的过程。5、视听资料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依法提取、制作的光盘视频资料证实,表永柱、张春学在案发现场捅刺金某5的经过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审讯表永柱、张春学的事实。现场监控录像经当庭播放,表永柱、张春学予以确认。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表永柱供述:2016年3月17日上午,我朋友金尊青打电话说金某416日晚上可能跟别人吵起来了,让我打电话问金某4。金某4告诉我跟着他干的一个韩国人让人捅了。3月17日中午我和那个被捅的韩国人通电话问发生什么事。那个韩国人说因为他和别的韩国人的经济纠纷被金某5捅了,可能是全罗道生鱼片店老板李某1的朋友找金某5去捅的,我就让他赶紧报案。17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张春学、崔松春到全罗道生鱼片店里吃饭。因为我认识全罗道生鱼片店的老板,我就想找他问问韩国人被捅是怎么回事,帮他们化解矛盾。店老板来了之后说打架的双方他都认识,找个时间约他们一起谈谈,把矛盾解决了。我们聊了一会儿,金某5正好从店里穿过,我就指着金某5说“那不是光日嘛”,店老板说就是金某5,我觉得金某5昨天把人捅了,今天还和没事一样,就想去问问他为什么把那个韩国人捅了,我起来追了出去,等我出去的时候,金某5就没影了。我往店里走的时候看见店门口有把刀用黑色塑料袋包着,那把刀长15厘米,我就把刀拿起来放到了我的背包里。过了几分钟金某5又回到了店里,他一个手插在上衣口袋里朝我走过来了,我以为他口袋里有刀要过来捅我,我就站起来,从包里拿出刀来。当时刀上还带着黑色塑料袋,我拿刀朝金某5腹部捅了过去,具体捅在什么位置及捅了几刀我记不清了,也没有注意到张春学是否拿着刀,然后金某5就躺在店里的地上了,我又朝金某5身上踹了一脚。之后我就和张春学、崔松春一起跑出来开车走了,从店里出来之后我把刀扔了。在车上我跟金某4打了个电话说我跟金某5打架了,但是没有告诉他我捅人的事,金某4还埋怨我在外面打架。之后我给金尊青打电话说我要去烟台玩几天,他开车拉着我和张春学去了烟台。今天上午听张春学说金某5死了,下午就来投案自首了。我当时穿黑色上衣、黑色裤子、黑色皮鞋,还背着一个黑色皮质单肩包,张春学当时带着一顶帽子。我有一个三星手机号码156××××6666,其余手机号记不住。捅伤金某5后不记得用哪个号码给金某4打电话了,也不记得是给金某4打过去还是金某4打过来的。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表永柱辨认,辨认出张春学就是当晚与其共同打伤金某5的人。指认出青岛市城阳区全罗道生鱼片店内生鱼片区吧台前是捅金某5一刀的地点;指认出青岛市城阳区全罗道生鱼片店门口吧台附近是踹金某5一脚的地点;指认出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与泰城路交叉口路口是扔刀的地点。(2)张春学供述:2016年3月17日下午7点多,我和表永柱、一个人穿黑色夹克的男子一起去生鱼片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生鱼片店的老板也过来了,老板和表永柱用朝鲜语说话,说的什么我也没听懂。这时从正门进来一个人,表永柱就用朝鲜语说:“这个人已经被别人告了,怎么还在外面呢,我们出去看看吧。”我们就一起追了出去,出了饭店后没看见人,我们又回来了。当时表永柱在前,我在后,表永柱手里拿着电话,往回走时,我见表永柱弯腰捡什么东西了,但具体是什么,我没看清。因为当时天已经黑了,门外也没有灯。大约5分钟后,那个人又从饭店后门回到了店里,表永柱说他怎么回来了,我看表永柱说话的时候很惊慌,我就站起来了,见那人两手插在上衣口袋里朝表永柱走过来了,我觉得他口袋里可能有刀。我就从那人后面抱住了他,我跟他说:“你要干啥”,表永柱就用朝鲜语和那个人对喊,后表永柱踩着桌子到了那人前面,我就松手了。那个男子往外跑,表永柱在后面追,表永柱紧接着就和那人撕扯到一起了,他俩怎么打的我也没看见。我当时有点害怕,就从切生鱼片的吧台上拿了一把厨师用的长约40厘米的刀,也跟在表永柱身后去追那个男子,但是我已经记不清我有没有用刀朝那个男子的背后捅了,这一段过程我记不清了,但是我手上一直拿着刀这个事我记得。然后,我就看见和表永柱打架的那个人倒在了地上,这时我才看见表永柱手里拿着一把刀。然后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出了生鱼片店,我就把我手里拿着的刀随手扔在了生鱼片店门口。和我们一起去的穿夹克的男子开车拉着我和表永柱走了,表永柱在车上打电话联系了一辆车,我跟他就上了他联系的车,表永柱说带我出去玩,我们就坐着那辆车去了烟台。昨天我听别人说我打架的那个事有点严重,我就害怕了,今天下午就来投案自首了。我当天头上戴了一顶黑色鸭舌帽,上身穿一件休闲装,衣服上有一个黄色图标,下身穿一件深色休闲运动裤。张春学当庭供认,其持刀朝金某5的后背捅了两刀。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张春学辨认,辨认出表永柱就是当晚与其共同打伤金某5的人。指认出青岛市城阳区全罗道生鱼片店就是其勒住被害人脖子,又从吧台内拿刀追上去的地点;指认出青岛市城阳区全罗道生鱼片店收银台是那个男子倒地位置;指认出青岛市城阳区全罗道生鱼片店门前人行横道就是其扔刀的地点。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表永柱、张春学共同持刀对被害人金某5腹、背部捅刺,致被害人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表永柱、张春学持刀向被害人腹背部等要害部位不计后果地用力捅刺多刀,致被害人肝、肾、肠管及肠系膜等多个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从其行为看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依法均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现场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表永柱在被告人张春学转身向吧台拿刀,尚未回身追上被害人时,持刀朝金某5腹部捅刺一刀,金某5腹部衣服随即出现裂口并伴有出血,上述情节还有证人李某1证言、证人李某2证言相印证,被告人表永柱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故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表永柱捅刺金某5腹部一刀的事实。监控录像另证实,被告人张春学从吧台取刀后追赶金某5,先后向其背部捅了两刀,对此,被告人张春学当庭予以供认,且经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金某5腹部有一处刀伤,背部有三处刀伤,与上述证据相印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此节事实,依照在案证据予以纠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金某5全身皮肤黏膜苍白,腹部、腰背部多处皮肤裂创,腹部裂创致小肠肠管断裂及肠系膜破裂,腰背部裂创其中一处深达腹腔致肝、肾破裂,一处深达左侧腹膜后,腹膜后广泛血肿。该三处裂创均系致命伤,致被害人因肝、肾、肠管及肠系膜等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根据上述认定事实,该三处致命伤分别由被告人表永柱、张春学所致,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表永柱、张春学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持刀捅刺被害人这一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符合自首的条件,被告人关于捅刺刀数的辩解及对本案定性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另查明,被告人表永柱、张春学在本案审理期间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海龙、朴必兰的谅解。被告人表永柱、张春学持刀在酒店这一公共场所公然行凶杀人,犯罪性质严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本应严惩,鉴于其案发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表永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春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表永柱以“原审法院认定表永柱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错误,应改判故意伤害罪;表永柱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张春学以“原审法院认定张春学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错误,应改判故意伤害罪;致命伤系由表永柱造成,张春学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表永柱、张春学除坚持各自的上诉理由外,均未提出新的辩解。表永柱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表永柱的上诉理由相同。张春学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张春学的上诉理由相同。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原审判决确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表永柱、张春学持刀捅刺被害人金某5腹部、腰背部要害部位多刀,致金某5肝、肾、肠管及肠系膜等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表永柱所提“原审法院认定表永柱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错误,应改判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上诉人张春学所提“原审法院认定张春学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错误,应改判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表永柱、张春学二人在公共场所公然持刀行凶杀人,不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亦对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张春学首先抱住被害人,以利于表永柱对其进行捅刺;被害人挣脱后,张春学又随即从现场吧台取刀,与表永柱一起,共同追赶并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由此可见,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表永柱与张春学共同加害所导致,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均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表永柱、张春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归案后的表现等情节,分别判处表永柱、张春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上诉人表永柱所提“表永柱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上诉人张春学所提“致命伤系由表永柱造成,张春学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量刑过重”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振会审判员  王文兴审判员  冯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