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凤贵、梁美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贵,梁美玉,陈志成,许国春,许美玉,许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贵,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梁美玉,女,1970年9月15日,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陈志成,男,1993年6月2日,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国春,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美玉,女,1970年9月15日,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粦香,女,1989年6月7日,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陈凤贵、梁美玉、陈志成与被执行人许国春、许美玉、许粦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国春、许美玉、许粦香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7)闽0305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国春、许美玉、许粦香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一千九百五十四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