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学兰申请段志云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学兰,段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赖学兰,女,1970年1月18日生,彝族,无文华,云南省禄丰县人,工人。委托代理人汤绍成,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段志云,女,1948年8月2日生,汉族,无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1892号赖学兰申请段志云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6100.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61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楚中民一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