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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连娟、杨歆卉与杨维宾等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374号申请保全人:杨连娟,女,汉族,住茌平县杨屯乡潘东村。。申请保全人:杨歆卉,女,汉族,住茌平县杨屯乡潘东村。法定代理人:杨连娟,身份情况、住址信息同上。被保全人:杨维宾,男,汉族,住茌平县杨屯乡杨前村。被保全人:杨忠义,男,汉族,住茌平县杨屯乡杨前村。被保全人:夏玉英,女,汉族,住茌平县杨屯乡杨前村。申请保全人杨连娟、杨歆卉与被保全人杨维宾、杨忠义、夏玉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2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所有的位于茌平县杨屯乡杨前村村民委员会10万元楼房拆迁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所有的位于茌平县杨屯乡杨前村村民委员会10万元楼房拆迁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本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姝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