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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文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银,徐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刑初263号自诉人陈宏银,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山县。被告人徐文涛,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自诉人陈宏银以被告人徐文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徐文涛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徐文涛就履行本院(2016)豫1526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与自诉人及执行担保人徐响东、刘光明、徐学斌达成自行和解协议。自诉人陈宏银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陈宏银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徐文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宏银撤回对被告人徐文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大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