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鹤、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鹤,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王鹤,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鹤与被执行人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资54400元、经济补偿金6400元、诉讼费10元、执行费812元,合计616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16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