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航与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航,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322号原告陈航,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周磊,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航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航以私下达成调解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2元,减半收取2751元,由原告陈航承担。审判员 曾宪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