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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航与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航,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322号原告陈航,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周磊,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航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航以私下达成调解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2元,减半收取2751元,由原告陈航承担。审判员  曾宪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