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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谭锡坤、薛鹏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锡坤,薛鹏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90号申请执行人谭锡坤,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薛鹏昆,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锡坤与被执行人薛鹏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鹏昆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谭锡坤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