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3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传武与徐承周、张孝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武,徐承周,张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胡传武,男,汉族,1973年3月2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徐承周,男,汉族,1965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孝芳,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人胡传武与被执行人徐承周、张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徐承周、张孝芳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审判员  张军审判员  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