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锡平、易梅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锡平,易梅红,蒲宏俅,杨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峰,系负责人。被执行人:杨锡平。被执行人:易梅红。被执行人:蒲宏俅。被执行人:杨羚。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锡平、易梅红、蒲宏俅、杨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12执监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怀鹤民二初字第2767号民事调解书所涉执行案件提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202执3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