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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凌秀芳与蒋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秀芳,蒋广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378号原告:凌秀芳。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高玲,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广荣。原告凌秀芳与被告蒋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凌秀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秀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凌秀芳负担。审 判 员 杨梦萦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季禹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