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蒋守玉与王耀、武体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守玉,王耀,武体刚,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087号原告:蒋守玉,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出生,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军,曲阜泰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耀,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武体刚,男,1966年4月6日出生,住鱼台县。被告: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祥坤,该公司经理。地址:济宁市洸河路123号金茂大厦11层。原告蒋守玉与被告王耀、武体刚、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守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木材、模板欠款2847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曲阜市金泰华房地产开发有有限公司开发的曲阜市五福广场小区的4#、6#、11#、12#住宅楼及1#商住楼的建筑工程项目,武体刚负责搞项目部的具体施工,王耀又分包了1#商住楼该项目主体分项工程。经于王耀协商,我向涉案项目工程上供应所需的木材和模板,共计货款为584726.00元。王耀支付款10万元;项目部武体刚于2016年12月15日及2017年3月30日分别支付10万元。两人共计支付木材、模板款30万元,现下欠284726.00元木材、模板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故此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按原告提供被告王耀的地址邮寄送达,该邮件因原写地址不详而被退回,未能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守玉的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78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德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红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