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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德进、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进,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进,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芳,威海高新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辽海路58-2号。法定代表人:陈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翰,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德进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德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德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审 判 员  许 萍代理审判员  程博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