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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8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依家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尔登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依家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威尔登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648号原告:北京东方依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488号。法定代表人:孙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庭,北京茂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威尔登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良正卷村福兴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杰,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北京上泽广霁(舟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北京东方依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依家公司)与被告北京威尔登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东方依家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东方依家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方依家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78元,由原告北京东方依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东方依家商贸有限公司8953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