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胡晓玲、顾莉莉等与荆州市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玲,顾莉莉,荆州市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938号原告:胡晓玲,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原告:顾莉莉,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荆州市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与三湾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杨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玲、顾莉莉诉被告荆州市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玲、顾莉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荆州市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市区柳垸一路,产权证号分别为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592号、0008593号、0008594号、0008595号、0008596号、0008597号、0008598号、0008599号、0008602号、0008626号的房屋共十套。案外人李一苍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号的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09)第0201020818号)为胡晓玲、顾莉莉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晓玲、顾莉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将登记在被告荆州市豪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市区柳垸一路,产权证号分别为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8592号、0008593号、0008594号、0008595号、0008596号、0008597号、0008598号、0008599号、0008602号、0008626号的房屋共十套予以查封;二、立即将登记在李一苍名下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58号的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沙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09)第0201020818号)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李 娅审判员 周 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