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5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居民与张丛英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居民,张丛英,史洪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185号原告:马居民,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丛英,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史洪居,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马居民与被告张丛英、史洪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马居民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