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异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白书英与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书英,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高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20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白书英,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路73号。法定代表人:高旭杰。被执行人: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铭功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李雷英。被申请人:高旭杰,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白书英申请执行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豆公司)、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恒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书英申请追加高旭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白书英称: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白书英在法院主持下与被执行人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旭杰、第三人天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高旭杰为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请求:追加高旭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审查中,申请人白书英向本院提交2017年2月7日执行和解担保协议复印件一份,载明:在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前,高旭杰个人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查明,原告白书英与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书英借款本金658万元及该本金的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年4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已付利息12.5万元予以扣除)。二、被告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书英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5万元、担保费14万元。三、被告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白书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该2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高旭杰自愿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本案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申请人白书英请求追加高旭杰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高旭杰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高旭杰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被执行人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的义务范围为限。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王世海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