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神龙机电厂与安顺市西秀区三米农机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五通桥区神龙机电厂,安顺市西秀区三米农机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568号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神龙机电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老龙坝村。投资人:党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权,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三米农机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安泰商住楼1号楼109号。经营者:白志明。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神龙机电厂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三米农机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神龙机电厂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神龙机电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神龙机电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440.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0元,由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神龙机电厂负担。审判员 郭燕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