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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倪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倪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法定代表人李云泽,行长。被执行人倪建平,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执行倪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6)渝仲字第813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5966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如实申报财产,但各被执行人未申报,经向市公安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情况也无果。本院依法查封的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倪建平所有的车辆也未能实际控制,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并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11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另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陈昌爽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杭粟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