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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李玉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李玉环,李建军,菏泽东风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濮阳市东方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崔俊伟,刘大军,杨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上海南路与长江路十字路口南500米(定陶县陈集镇)。法定代表人:刘凤芹。被执行人:李玉环,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东风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西路699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勇。被执行人:濮阳市东方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6国道与绿城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崔俊伟。被执行人:崔俊伟,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刘大军,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执行人:杨文杰,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本院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菏泽紫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李玉环、李建军、菏泽东风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濮阳市东方顺达汽车经销维修有限公司、崔俊伟、刘大军、杨文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972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万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佩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