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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告胡国锋、张力、李彦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胡国锋,张力,李彦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9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法定代表人:栾振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桢,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胡国锋,男,1970年2月1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张力,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李彦腾,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住虎林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以下简称虎林市支行)与被告胡国锋、张力、李彦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林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桢、被告张力、李彦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国锋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虎林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胡国锋偿还拖欠贷款本息224297.32元并自2017年4月24日起继续计算逾期利息、罚息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止,被告张力、李彦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三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被告胡国锋因种地需要资金,与被告张力、李彦腾组成联保小组,在原告虎林市支行处贷款200000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10.5%,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借款逾期后,三被告以暂时无钱还款为由,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张力、李彦腾承认虎林市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胡国锋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等证据。原告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5日,被告胡国锋因种地需要资金,与被告张力、李彦腾组成联保小组,在原告虎林市支行处贷款200000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10.5%,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胡国锋仅偿还利息8.45元。2017年5月18日,原告虎林市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国锋偿还拖欠贷款本息224297.32元并自2017年4月24日起继续计算逾期利息、罚息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止,被告张力、李彦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胡国锋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本案中,胡国锋向虎林市支行贷款200000元,张力、李彦腾为该贷款本息提供担保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双方关于贷款利息、罚息的约定,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胡国锋偿还贷款本息224297.32元并自2017年4月24日起继续计算逾期利息、罚息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止,被告张力、李彦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国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借款本息224297.32元并自2017年4月24日起继续计算逾期利息、罚息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以系统自动生成为准)。二、被告张力、李彦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4元,由被告胡国锋、张力、李彦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兰审 判 员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陶美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世钰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