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巴俊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俊领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刑初430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俊领,又名巴俊身,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俊领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新梅、被告人巴俊领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7日16时许,郸城县公安局巴集派出所民警在下乡巡逻时发现,在郸城县巴集乡巴屯行政村巴小庄村,被告人巴俊领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种植罂粟562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巴某证言、郸城县公安局巴集派出所收缴物品清单、清点颗数现场照片、郸城县林业局证明及被告人巴俊领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巴俊领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562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巴俊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巴俊领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