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41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涛,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贵州省赤水市,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暂住厦门市海沧区。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涛撬锁进入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寨后村诗山社8号407室被害人阳某的暂住处内,盗走被害人阳某一台联想一体机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952元。得手后,被告人杨涛离开现场。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涛在厦门市海沧区新垵村北片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5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涛退赔被害人阳邦纯人民币9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牟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程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