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申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烟台市圣麟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烟台市圣麟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孙吉山,刘妍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市圣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林家村西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光,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奇伟,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号。负责人:林茂茂,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东林村。法定代表人:孙吉山,经理。一审被告:孙吉山,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一审被告:刘妍峰,女,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再审申请人烟台市圣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烟台盛泰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及一审被告孙吉山、刘妍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烟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烟台市圣麟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盛泰公司向农行申请融资没有真实的出口贸易背景,农行与盛泰公司恶意串通,骗取圣麟公司提供担保,损害了圣麟公司的利益,应当认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二、农行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一审法院依据自相矛盾的证据作出的认定也是错误的,三、盛泰公司与烟台圣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均系孙吉山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双方签订的布料采购合同是为了从银行获取借款而虚构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烟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圣麟公司与农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本案一审及再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农行和盛泰公司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圣麟公司虽主张农行与盛泰公司恶意串通,骗取圣麟公司提供担保,损害了圣麟公司的利益,应认定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但根据农行与圣麟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办理的抵押登记,结合农行与盛泰公司签订的出口贸易融资合同,农行与孙吉山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农行与盛泰公司之间形成的循环类流动资金借款提款申请书、跨境参融通业务融资通知书等确定的借款数额、利率及期限等相关证据,农行向盛泰公司发放该融资款项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一审认定圣麟公司关于农行与盛泰公司在没有真实出口贸易的情况下串通签订出口贸易融资合同,骗取其抵押担保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和证据证实,圣麟公司应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是正确的。另外,圣麟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已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综上,烟台市圣麟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烟台市圣麟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传臣审判员 孙 巍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