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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正雨、陈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雨,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正雨,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陈琼,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正雨与被执行人陈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金钱义务部分,由于协议约定的腾退时间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