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初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初844号之一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6B06。 法定代表人:汪溪。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审 判 员 王力夫 审 判 员 闵俊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