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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XX云、薛丽娟与邢晋萍、太原市宏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云,薛丽娟,邢晋萍,太原市宏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3104号原告:XX云,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薛丽娟,女,199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曲县。被告:邢晋萍,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宏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南屯中断32号。法定代表人王美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负责人王抗区,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杰,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云、薛丽娟与被告邢晋萍、太原市宏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云、薛丽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云、薛丽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云、薛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云、薛丽娟负担。审 判 长 吉 莉人民陪审员 王 革人民陪审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