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城西印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城西印刷厂,金庆丰,楼绿玲,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陈洪兴,樊荷娟,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00号。负责人傅河水,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潇,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宋培干,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义乌市城西印刷厂,住所地:义乌市前洪工业区江海路**号。负责人:金庆丰。被执行人金庆丰,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绿玲,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园区潮涌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洪兴。被执行人陈洪兴,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樊荷娟,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江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金庆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城西印刷厂、金庆丰、楼绿玲、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陈洪兴、樊荷娟、浙江金丰彩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庆丰、楼绿玲所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城中北路331号的房地产,由本院(2016)浙0782执2170号之一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杨国巍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