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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陈春杰与罗时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杰,罗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杰,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泉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罗时军,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不详,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本院在执行陈春杰与罗时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时军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7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096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7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