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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4日,汉族,甘肃省山东省曹县人,大学文化,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部职工。被执行人姜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姜某某所有的位于永昌县河西堡镇房屋的所有权依法登记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姜某某下落不明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133140元、利息3994.20元、诉讼费3282元,合计140416.20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