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督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辉、戚小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辉,戚小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浙0109民督249号申请人:贺辉,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申请人:戚小红,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贺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4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还款期限为同年3月11日。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4日出具的借条一份。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所欠申请人借款10000元,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戚小红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贺辉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申请费17元,由戚小红负担。被申请人戚小红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举证的,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傅建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孔伟芳书 记 员 王知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