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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7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冰与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街道办事处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济南市村民委员会,徐卫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7482号原告:刘冰,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震,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鲁江,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住济南市。被告:徐卫东,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鲁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冰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徐卫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冰负担。审 判 长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