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文斌与安庆恒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斌,安庆恒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174号原告:刘文斌,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程林,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涛,男,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安庆恒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文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卫国,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负责人:段金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华,女,员工。原告刘文斌与被告安庆恒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文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斌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斌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光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