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寻衅滋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4刑初78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于饶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饶阳县。2010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2011年1月10日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日释放。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素花、许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14年5月份,邵某1、张正阳、刘某2、李某4(均已判决)多次与河北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涉承揽工程问题未果,后四人商定对该公司在饶阳县的售楼部(原天龙酒店)进行打砸。同年5月14日晚,邵某1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5(已判刑)等人,开车到饶阳县城持棍棒对天龙酒店大门玻璃进行打砸,并将公司员工何某、刘某1打伤。经鉴定,被砸玻璃价格为748元,何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二、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伊兰特轿车窜至景县南环工商银行对过香葱肉饼饭店门口西侧公路上,将李科详停放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盗走,后来到景县西路庄宝林饭店门口,将王某1停放在此处的冀T×××××银灰色北斗星轿车盗走并由李某某驾驶。后车主王某1发现并驾车追赶,李某某逃跑至景县施庄村路段时,与前方车辆发生车祸并翻入公路左侧沟内,李某某同伙将其救出后丢弃了盗窃的面包车并上了伊兰特轿车逃走。经鉴定,北斗星轿车价值38700元,五菱面包车价值35200元。案发后该两车均已扣押并发还。三、2016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3(另案处理)在本县东九吉村王某2家西侧南北过道东侧,将拴在此处的两只山羊盗走。经鉴定,两只山羊价值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3将两只山羊归还被害人并赔偿1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寻衅滋事及伙同李某3盗窃二只山羊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对盗窃汽车的犯罪事实不能全部如实供述,避重就轻,不能认定自首;在盗窃二只山羊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所盗山羊归还被害人,并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五菱之光面包车,对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份,邵某1、张正阳、刘某2、李某4(均已判决)多次与河北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涉承揽工程问题未果,后四人商定对该公司在饶阳县的售楼部(原天龙酒店)进行打砸。同年5月14日晚,邵某1纠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5(已判刑)等人,开车到饶阳县城持棍棒对天龙酒店大门玻璃进行打砸,并将公司员工何某、刘某1打伤。经鉴定,被砸玻璃价格为748元,何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参与打砸饶阳县天龙商务酒店,这个饭店在饶阳县饶安路铁道桥西,当时正在装修,参与的人员有他、李兆网、李二耪、李某6、李某5、邵某2、李某7、李某8、李某9,他们开车去的,是同村的邵某1让他们去的,让他们把饭店的大门砸了,把里面的人吓唬走,他们带着鸭舌帽、口罩、手套、拿着镐把打砸的,李某5和邵某2拿镐把打了一个年轻的男子。2、同案人邵某1、张正阳、刘某2、李某4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河北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饶阳县原二库粮站开发建小区,开发商拿地的时候张正阳帮过忙,他们是朋友,想从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工程挣点钱,开发商让他们参与竞标,会导致他们的利润减少。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他们商量如何让开发商直接把工程承包给他们,邵某1说实在谈不成,他找人吓唬开发商,第二天张正阳去找开发商谈,邵某1得知没谈成,给李二耪、李某6打电话,让他们找人去把饶阳县城的天龙酒店砸了,当晚李某6、李二耪带人将天龙酒店的玻璃门砸碎,并打伤了酒店里面的人。3、同案人李某5、李某7、李兆网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们和李某6、李二耪等人开车去献县临河准备教训一下因为撞车和李某6发生冲突的一名车主,并购买了鸭舌帽子、口罩、镐把,到临河后没有找到该车主。回家途中李二耪接到邵某1的电话让李二耪和李某6带人去饶阳县城的天龙酒店砸玻璃。他们到天龙饭店后,把门上的玻璃砸破,并将一名妇女和一名男子打伤。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他是河北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2014年2月份,他们公司在饶阳县原二库承建御龙府邸小区工程,工程正处于招标阶段。2014年5月13日下午,张正阳找他要直接承包工程,不走投标程序,他没同意。2014年5月14日20点左右,张正阳又找到他,还是想不通过招标直接承包工程,他未同意,张正阳说他们承包不成工程,如果出了事情也没办法,张正阳走了没多久,天龙酒店就被人砸了,还打伤了他的员工。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她和丈夫解月珠在华某房产公司打工,她在天龙酒店(该公司售楼部)看大门。2014年5月14日晚上,她听到酒店玻璃被砸碎的声响,有五六名男子戴着鸭舌帽、口罩,手里都拿着棍子进入酒店大厅,其中一名男子拿棍子打了她腰部一下。这些人走后,她看见给售楼部装修的男子被打伤了。6、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他是一名大学生,在石家庄建设集团公司实习,2014年5月11日他跟随公司的工人来饶阳县天龙酒店装修售楼部,并住在该酒店。2014年5月14日21时许,他听到有砸门的声音,后进来几名拿着棍子的男子打伤了他。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他和张正阳是朋友,2013年10月份,他通过关系把河北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引进过来在饶阳县二库粮站开发建小区,他把项目经理李某1介绍给张正阳认识,张正阳经常和李某1联系。2014年5月13日,他和张正阳、李某4、刘某2去找李某1谈了谈张正阳他们想直接承揽工程的事,第二天晚上张正阳给他打电话说河北华某公司的售楼部让人砸了。8、饶某2字[2014轻]第0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何某会阴部及右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右小腿损伤为轻微伤。9、饶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位于饶阳县城平安西路天龙酒店。10、饶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饶价涉字(2014)第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天龙酒店被砸玻璃价值人民币748元。11、饶阳县公安局调取的邵某1、李某4、李二耪、张正阳、刘某2的通话清单证明案发当晚的通话情况。12、本院(2015)饶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邵某1等人被判处刑罚情况。二、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伊兰特轿车窜至景县南环工商银行对过香葱肉饼饭店门口西侧公路上,将李科详停放的鲁N×××××牌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后来到景县西路庄宝林饭店门口,将王某1停放在此处的冀T×××××银灰色北斗星轿车盗走并由李某某驾驶。后车主王某1发现并驾车追赶,李某某逃跑至景县施庄村路段时,与前方车辆发生车祸并翻入公路左侧沟内,李某某同伙将其救出后丢弃了盗窃的面包车并上了伊兰特轿车逃走。经鉴定,北斗星轿车价值38700元,五菱面包车价值35200元。案发后该两车均已扣押并发还。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夏天,同村的李佳佳(夹夹)借了一辆黑色轿车,准备了盗车用的“拧子”、“铁蒺藜”,叫他和李玉明去偷车,他们商量后由李佳佳开车拉着他和李玉明去了景县,在公路的南侧一个饭店门口看见一辆银灰色的北斗星轿车挺新,李佳佳用“拧子”盗窃了该车,他开着这辆北斗星轿车往回走,李佳佳开着黑色轿车拉着李玉明在后面跟着他,他因车速快,追尾了一辆货车,撞车后他昏迷了,醒后发现坐在他们开去的那辆黑色轿车上,他的右手腕和脸破了,在村门诊进行了治疗。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2011年6月14日13时许,他发现他的冀T×××××的银灰色北斗星轿车被盗了,在被盗车后面还跟着一辆伊兰特轿车,他拦车追到施庄村附近时,他们发现那辆伊兰特轿车在一辆五菱面包车的后面停着,二三个男子从沟里抬上一个人来,那个人头上都是血,二三个男子跑着上了伊兰特轿车,他看到沟里翻的是他被盗的北斗星轿车,公路上停着一辆车牌号为鲁N×××××的卡车,卡车的尾部左侧被撞坏了,他意识到这伙人是偷车的,上去拦他们,他们开着车向西跑了,他们追到魁星庄附近车两条轮胎被铁蒺藜扎坏了。3、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明,2011年6月14日12时许,他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停放在景县南环工商行对面,锁好车到饭店吃饭,12点58分吃完饭发现汽车被盗了,听饭店老板说好像是一辆车牌冀T×××××的黑色汽车上下来的一个人将他的车盗走向西跑了。4、证人夏某1证言证明,2011年6月份,他驾驶鲁N×××××货车行驶至景县施庄村路段时,被后方银灰色北斗星轿车追尾,那辆轿车翻到沟内,随后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伊兰特轿车驶来,停在翻车位置,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从翻车的北斗星车拽出了一个满脸是血的人,上了伊兰特车,随后一辆雪佛兰轿车挡在伊兰特轿车前方,伊兰特轿车撞了雪佛兰轿车跑了,后交警和公安刑警队过来才得知北斗星和五菱面包是被盗车辆。5、景县公安局受理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1年6月14日、15日景县公安局对王某1、李某2被盗车牌冀T×××××北斗星轿车、鲁N×××××五菱之光面包车立案侦查。6、景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景县公安局将被盗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北斗星轿车一辆扣押并发还被害人。7、车牌冀T×××××银灰色北斗星轿车、鲁N×××××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的车辆信息证明车辆登记信息及号牌。8、华达轿车维修中心事故、拆检、配件浏览表缴款收据证实,鲁N×××××跃进货车因被追尾损坏支付修车费用3345元、工时费1000元。9、饶阳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南空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南空城村李仓建之子李夹夹又名李佳佳,于2015年5月27日因非正常死亡户籍已注销。10、河北省公安厅DNA数据库比中通报证实,2014年12月18日,省厅DNA数据库显示,2011年6月14日王某1北斗星轿车被盗案中,遗留在北斗星右后门车上血迹、左遮阳板上血迹该血迹与违法人员李某某(河北饶阳县南空城村人,身份证)比中,请饶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李某某进行DNA鉴定。11、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衡公物鉴(法物)字[2017]85号被盗北斗星右门上血迹、被盗北斗星牌轿车左遮阳板上血迹的STR分型与李某某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为1.63×1017。12、饶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饶价涉字(2017)第0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1年6月14日被盗冀T×××××银灰色北斗星CH7140B轿车价值人民币38700元,鲁N×××××银灰色五菱LZW6390QF价值人民币35200元13、本院(2011)饶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明,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日被释放。三、2016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3(另案处理)在本县东九吉村王某2家西侧南北过道东侧,将拴在此处的两只山羊盗走。经鉴定,两只山羊价值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被盗二只山羊返还,并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初,他伙同李某3在东九吉村盗窃二只山羊,后被人发现,因害怕又让别人把羊给送了回去了,并赔偿对方1000元。2、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明,2016年6月9日上午他的两只母山羊被盗,他看到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车上有人正在往车上拽他的羊,偷羊的见他出来就开车跑了,第二天村支部书记支书王某4给把他被盗的山羊送回来了。3、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6年6月9日他伙同李某某开着他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在东九吉村一过道内盗窃两只山羊,后他胆小,通过中间人李维浩将羊和1000元钱归还被害人。4、证人王某4证言证明,2016年6月9日本村的王某2的两只山羊被盗,当晚南空城村的电工李维浩说是他们村的小孩偷了,想给退回来。第二天就把两只羊送回来并给了1000元的损失。5、饶阳县公安局受理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6月9日饶阳县公安局对王某2被盗两只山羊立案侦查。6、饶阳县公安局饶(刑)行罚决字(2016)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同案犯李某3因伙同李某某盗窃两只山羊被行政拘留五日。7、饶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饶价涉字(2017)第002号价格鉴定结论为,被盗两只山羊价值1400元。8、被害人王某2的谅解书证实,他被盗的两只山羊已归还,补偿了他损失1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盗窃山羊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饶阳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证明该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寻衅滋事、伙同他人盗窃二只山羊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受人纠集,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盗窃罪,应撤销缓刑与本案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寻衅滋事及伙同李某3盗窃二只山羊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对盗窃汽车的犯罪事实不能全部如实供述,避重就轻,不能认定自首;在盗窃二只山羊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将所盗山羊归还被害人,并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经查,该意见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没有参与盗窃五菱之光面包车,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预谋盗窃车辆,先盗窃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后盗窃的北斗星轿车,因盗窃北斗星轿车被车主发现并乘车追赶,其驾驶盗窃的北斗星轿车因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北斗星轿车翻入沟内,李某某受伤并被同案犯救走,盗窃的北斗星轿车、五菱之光面包车丢弃在事故现场,以上事实被害人李某2、王某1的陈述、证人夏某1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人李某某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对其辩解,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饶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先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爱江审 判 员 王 辰代理审判员 路洪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