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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河南惠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华铭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惠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大连华铭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77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惠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龙园区。代码证号:66342158-6。法定代表人:拓章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绍云,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华铭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法定代表人:贾润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惠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华铭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执行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