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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7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辛秀平与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秀平,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874号原告:辛秀平,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奇,系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学,系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振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文,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辛秀平与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辛秀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辛秀平经济补偿金25000元;3、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补发辛秀平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拖欠的工资7700元,销售提成3358元;4、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辛秀平自2016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5、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辛秀平2006年8月至2016年12月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事实与理由:辛秀平系原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岗职工,后原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辛秀平以”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06年7月26日,辛秀平与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受聘后辛秀平从事酒品销售工作至今。辛秀平与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辛秀平缴纳2006年7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养老金、医疗及失业保险。辛秀平自上班至今,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与辛秀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辛秀平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也未与辛秀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6年9月至今,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无故拖欠辛秀平工资7700元,拖欠销售提成3358元。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用工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辛秀平向凉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书面告知辛秀平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并不予受理,故具状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中辛秀平向法庭提交的工资表、销售提成表等与本案相关的书面证据均反映,与辛秀平发生劳动争议的主体为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而辛秀平向凉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均为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辛秀平在所诉法律关系主体(即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不适格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不符合我国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辛秀平应遵照我国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原则,并以适格的民事主体为诉讼对象,依法提起相应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辛秀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武山审判员  张继红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恒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