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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XX、张建新与王乃军、张前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乃军,XX,张建新,张前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异5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乃军,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申请执行人:XX,男,195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196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张前超,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XX、张建新与被执行人王乃军、张前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乃军的银行账户。王乃军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王乃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乃军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乃军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前兵审判员  刘立长审判员  常开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