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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01行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官与河南省监察厅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官,河南省监察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01行初137号原告周官,男。被告河南省监察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荃,厅长。委托代理人周义博,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媛,该厅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官诉被告河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周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官负担。审判长  李东奎审判员  刘建梓审判员  邵新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