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万小金、康昭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金,康昭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859号申请人:万小金,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申请人:康昭隆,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人万小金因与被申请人康昭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康昭隆银行存款600000元或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康昭隆银行存款600000元或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兴华人民陪审员 李清华人民陪审员 焦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