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庞瑶琦与贺俊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瑶琦,江伟,贺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瑶琦,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伟,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兵,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徐杰,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庞瑶琦与被上诉人江伟、贺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长宋丹丹,审判员郭玉梅、项江陵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瑶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坤,被上诉人江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兵,被上诉人贺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现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由原审法院对未明事实予以查明,据实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庞瑶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丹丹审判员 项江陵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