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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傅乐兴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乐兴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158号罪犯傅乐兴,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湖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乐兴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傅乐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傅乐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罪犯傅乐兴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乐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乐兴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永龙审 判 员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