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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彬和深圳市中和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彬,深圳市中和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886号原告傅彬,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培黎广场山坪子。被告:深圳市中和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杨子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原告傅彬诉被告深圳市中和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韩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彬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傅彬负担。审判员  师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