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执监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执监3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威,总经理。被执行人: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娟,总经理。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4)霍执字第00577号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且该案被执行人叶集天下一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叶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一案由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志刚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