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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执35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登万、齐锦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登万,齐锦春,四川省南江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执35之2号申请执行人:胡登万,男,生于1965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齐锦春,男,生于1971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中学,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松,校长。本院受理执行胡登万与齐锦春、四川省南江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川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胡登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齐锦春、四川省南江中学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齐锦春、四川省南江中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锦春、四川省南江中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锦春以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和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四川省南江中学承建了“特殊党费”援建灾后重建项目,有工程款200万元已汇入到四川省南江中学账户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齐锦春以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和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四川省南江中学所承建的灾后重建项目工程款111.0351万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