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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锐与陈交通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锐,陈交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908-1号申请执行人郭锐。被执行人陈交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锐与被执行人陈交通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刑初3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交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交通名下的一辆车。除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