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艳明与李东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明,李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杨艳明,男性,汉族,1970年0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李东东,男性,汉族,1987年09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艳明申请执行李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东东偿还申请人杨艳明配件款1489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及本案执行费1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李东东采取拘传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东东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艳明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3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