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4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喜玲与叶莲青、叶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喜玲,叶莲青,叶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754号之一原告:朱喜玲,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叶莲青,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叶建兵,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朱喜玲为与被告叶莲青、叶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喜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1762.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3032.50元,由原告朱喜玲负担。审 判 长 屈柔刚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