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红,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林红、谭震因诉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7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两原审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被起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答复认为两原审起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两起诉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林红、谭震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立案。上诉人林红、谭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珠海中医院存在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延误抢救违法医疗行为。上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该单位依职权对上述违法医疗行为作出确认。但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复称上诉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答复错误。原审裁定对此事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林红、谭震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上诉人虽然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向被上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但并非要求公开已经客观存在的政府信息,而是要求对其所提问题进行解答,属于咨询性质,不符合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条件。被上诉人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答复方式告知上诉人其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处理,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林红、谭震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林红、谭震的上诉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琳审判员 彭铁文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椰铭侯天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