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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雯雯与王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雯雯,王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民初4726号原告:陈雯雯,女。被告:王曼,女。原告陈雯雯与被告王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腾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雯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曼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雯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余欠借款18000元及违约金(按约定每日150元计,违约时间从2017年4月1日至借款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及产生其相关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叁万元作为房屋装修,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据注明每月利息及违约金约定,2017年3月30日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余欠18000元,从2017年4月起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被告王曼未作答辩。原告陈雯雯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借据》,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3日,被告王曼因房屋装修,从原告陈雯雯处借款30000元,并出据借据一张,且双方约定每月利息700元整,如违约自愿接受支付每日150元的违约金,直至借款还清为止。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曼于2017年3月30日已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余款18000元迄今未付。庭审中,原告自愿表示放弃违约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原告陈雯雯出具的借据要求被告王曼归还借款,其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被告应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8000元。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利息应从2017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雯雯归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