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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刘锁与冯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锁,冯六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007号原告:王刘锁,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冯六文,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王刘锁诉被告冯六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刘锁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刘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刘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刘锁负担。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来源: